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15)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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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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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德国立法模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德国法一般条款的保守性很大程度上排除了诉讼泛滥的危险,这一点在中国有很重要的意义。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有限的国家,个人自由和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较上述国家更为严峻。因此,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我国立法宜持一个保守的态度。另外,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诸项制度和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对纯粹经济损失给予充分的补偿,则会影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法国法模式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对法官要求过高。 法国法的一般条款带来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控制赔偿的范围,防止责任的过分泛滥。虽然法国法通过非竞合原则,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进行了限制,但对损害的直接性和确定性的认定方面,法国法并没有精确定义和明确区分,法官往往使用这些术语来解释纯粹经济损失不能获得赔偿的原因,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判决的不可预知性。实际上,最终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是政策考量,只不过是政策考量通过“直接性”、“确定性”和“因果关系标准”表现出来。但在中国,由于在不同地区间法官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多处于不同阶段,从而很可能导致以政策考量为指导的纯粹经济损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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