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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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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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民法典,对后世民法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而法国人所特有的浪漫气息也在这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的第1382条和1383条更是以其概括性而著称。
这种模式没有排除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和抽象,因而面临与德国模式相反的问题,就是如何控制财产的范围,防止责任的过分泛滥。法国立法主要是采取两种方法来对此进行限制,一是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非竞合原则,二是在确定损害可赔偿的时候强调损害的直接性和确定性。 [1]
通过上述分析,本人认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应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二是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
二、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
(一)权利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的限定方式
基于个人主义的权利观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曾经以是否涉及到权利的直接损害来认定纯粹经济损失的存在,也就是说,只有与权利受到损害相关的损失才是法律必须救济的损失。其原因在于,基于民法的权利法性质,不法行为及相关赔偿在逻辑上只有透过权利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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