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1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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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说服力,比如产品制造人的责任。严格讲来,若不强调权利的损害,行为不法完全可以解决违法性的问题。因为即使是绝对权遭受侵害,如果该行为并不违反社会活动上一般的注意义务,也应认定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只不过在绝对权受侵害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对于过失侵害绝对权的情形,则应探究一般人在此情形下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从而确定行为的违法性。

当然,除了行为不法以外,侵权法还应采纳实质违法的概念,即违背公序良俗亦具违法性。至于是采取主观违法还是客观违法,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义务的违反与过错的判断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故以过错吸收违法性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成立的。此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四、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选择

(一)民法通则第106条不包括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形式上看,该条没有采用德国法的模式,更接近于法国民法典的概括立法模式。由于该条并没有对人身、财产作出明确的界定,很容易使学者认为该条款类似于法国一般条款,没有排除对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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