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17)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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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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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6]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7] [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5页。
[8]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页。
[9] 关于“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此处的“法律”如何界定,有多种说法。多数学者认为,仅应包括以保护私人权利为目的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公法,而专以保护社会公益或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法律则不应包括在内。对此本人认为,此处的“法律”应作稍广义的理解,只要我们无法找到确切的权利名称,而义务已由相关法律明确确定的情形下,此处的法律都可以视为“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
出处:《中州学刊》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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