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14)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法学论文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关于我国侵权法一般条款采取何种模式,理论上的分歧很大。 目前的《侵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形式上讲,该立法模式与法国模式更为接近。 本人认为我国应采取德国式的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主要借鉴了德国的模式,侵权法一般条款应与之相适应。
德国式的一般条款是建立在权利损害的基础之上,这是与德国式的权利体系建构相关的。我国自近代以来,一直采用权利建构的方法,以权利为线索来形成民法体系。若不采取权利损害的方式,反而采取法国式的义务违反进路,则将会造成权利体系与侵权法之间的断裂。尽管以“权利损害”来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做法稍显严苛,但德国法又通过“违法保护第三人法律”、“背俗侵权”等补充条款,合理扩大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加之合同法的灵活应用,应该说基本上可以应付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上一篇:填上合适的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