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11)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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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绝对权利给予的保护,在这一层面上,受害人享有权利而加害人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其次,虽然受害人没有明确的权利,但是通过保护第三人的法律,为行为人规定了其特定的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则构成侵权;最后是通过背俗侵权的判断标准,将既不存在侵害绝对权利,也没有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归入侵权的范围中来。

因此,德国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是从义务的违反的角度,通过不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对第1款进行补充。1992年《荷兰民法典》第6:162(1)条结合了法国和德国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将德国一般条款的三种类型纳入到其一般条款当中的不法性的判断标准当中,以义务违反作为构建侵权责任的线索。在实务中,荷兰的法官也倾向于使用注意义务来解决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三)结果不法与行为不法

若从义务违反的角度来整理侵权法的话,那么在违法性的概念上,我们就应当采取行为不法说。从理论上说,结果不法是针对823条第1款所建构起来的,它要求行为违法性以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遭受损害为要件,但显然这种要件在第2款和826条并不存在,因而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结果不法尚值得讨论。行为不法说有利于对框架性的权利和新型权利进行保护,另外,行为违法比结果违法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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