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

时间:2025-02-23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公告、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取得核销重大事故隐患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书后方能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评估结论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第三十条 接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后,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到现场核实,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作出重大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

第四章 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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