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核销以及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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