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8)

发布时间:2021-06-05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六)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或者正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对外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申报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非本单位原因造成难以立即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属于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且本市(州)难以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处臵规范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对查证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纳入监管,对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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