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6)

发布时间:2021-06-05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监督检查,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下达整改指令,责令有关单位立即组织整改,没有即时整改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备案。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乡镇可在政务公开窗口)上公告、挂牌督办,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核销以前或者在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下达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应当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故隐患类别;

(三)重大事故隐患等级;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期限;

(五)重大事故隐患的“五落实”情况;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督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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