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10)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是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其它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督办、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企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在限期内未消除的,应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将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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