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分级、建档、报告、治理和核销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所辖行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第七条 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隐患能及时整改。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与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积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定期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按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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