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4)
时间:2025-02-23
时间:2025-02-23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即:
(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且整改时间在30天以上18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 对10天以上不能完成整改的一般隐患,纳入四级重大隐患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逐条登记、分类、建档和上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初步认定、分级和上报。
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落实”,即整改的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期限落实、责任落实、应急预案落实。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天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并通过国家或省认可的软件系统统计、上报,每季度对隐患成因、治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进行分析,上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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