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7)

发布时间:2021-06-05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各类隐患的排查,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监测监控,防止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治理、核销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整改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制度,明确职责、并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三定”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三定”是指事故隐患的整改应当确定措施、确定人员并确定时间。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管理、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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