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5)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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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统计分析情况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报送外,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重大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隐患的“五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重大隐患的等级、隐患治理“五落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上报备案。其中,四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县级安监部门备案,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报省级安监部门备案,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有针对性地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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