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作的零售商—供应商关系研究(17)

发布时间:2021-06-05

基于合作的零售商—供应商关系研究

高校教师硕士学位论文

第3章零售商一供应商合作关系现状分析

1998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商品供应十分丰富,大部分商品供过于求,买方市场形成。买方市场形成后,掌握市场前端变得非常重要。零售商由于离市场最近,对市场及其变化的把握处于最有利的位置,因此为其赢得主导地位提供了先机。这一时期,在对外开放新形势和新的市场格局下,零售业发展快速,供应商通过前向一体化向零售业发展,其它行业通过多元化向零售业进军,外国零售巨鳄进入中国零售业,零售企业通过水平一体化及资产重组在零售业内扩张。大量资本向零售行业流动,零售商及零售业的规模急剧扩大。同时,零售业内部通过产品多元化、业态多元化、组织连锁化、行业多元化等方式实现结构优化。随着零售业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零售业的地位发生变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诸多不合理费用,大的零售企业还通过向供应商买断产品、定牌生产、后向一体化,挤压供应商的利润。零供关系中,零售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3.1我国零售商一供应商关系现状

我国现在零售商在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处于通道终端的零售商拥有自己的专项的资产,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源,直接面向消费者,因此在与供应商的博弈中拥有比较大的权重,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实现自己的目标,容易产生损害供应商利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3.1.1零售商拖欠供应商的货款

目前,一般做法是供应商先在零售商的货架上先铺货,待到零售商卖出货物后,再与供应商交割货款。零售商在引进某种商品前会与供应商订合同,规定结款期限。但在现实中,零售商往往以各种借口挪用拖欠供应商的货款,甚至半年一年都还不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虽持有一纸合同,但怕搞坏关系,不轻易诉之法律。因为如果诉之法律便意昧与零售商关系决裂,丧失一条销售通道。同时给自己在行业中塑造一种不好的形象,给与其他零售商的关系建设带来负面影响。3.1.2零售商对供应商名目繁多的收费

零售商对供应商名目繁多的收费,没有规则、没有理由、没有商议,完全是由零售商一方决定。如什么进门费、上架费、促销费、节日赞助费、商场庆典费等等。供应商在这些收费面前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为零售商直接在货款中扣除。名目繁多的收费使得供应商成本上升,迫使供应商抬高价格,引起需求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和供应商的利益,从整体来看,最终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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