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9)
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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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替代。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 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 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交易转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 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定的总量指标及替 代削减方案可继续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 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 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 换,也可以交易转让。无偿获取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不得再用于 其他建设项目,原替代削减方案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废止后可在满 足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现有分散 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直接作为集中供热热源 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身置换源。拆除分散燃煤 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不足以满足替代削减要求的,不足部分通过排污 权交易取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所属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来源的,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 拥有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不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视为同企业自身 削减措施;如果建设单位与作为置换源的子公司拥有不同的排污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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