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11)
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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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的环境保 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 部门。环评文件审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 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 求的区域,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 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不得作为调 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 换。 鼓励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污染源作为调出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 指标置换到其他区域。 (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各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 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 优先保障符合资源循环利用、 清洁、 低碳、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考 核目标的同时,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发展。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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