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5)

时间:2025-02-27

初审意见。替代方案中涉及排污权交易的,一并附排污权交易鉴证 书。 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提出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按有关程序重新 进行审核。第三章 第一节核定 核定规则第十四条 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所需 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 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2014]197 号文件) 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 水量) 、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火电行业烟尘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特别限值浓度标准及设计烟 气量核定。 第十五条 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 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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