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2)
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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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第二章 程序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 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 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 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 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 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 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 交易。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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