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6)
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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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 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 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第十六条 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与标准对大气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要求。第二节置换规定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 现有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 代总量指标” 。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认定“可替代总量指标”的基数为企业事业单位五年规划期基 准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主要污染 物排放量。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可替代总量指 标” ,并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 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 (晋环发 2014 2 号) ,确定 政府储备权和企业可用排污权。 第十八条 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 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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