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4)

时间:2025-02-27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扩权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 见,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比例、置换方案及置 换源权属的认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 1、属于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出 具的排污权认定证明文件。 ——采取关停削减措施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 ,或建 设单位对本企业内部拟替代关停的生产设施的承诺文件(拟关停的 生产设施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 ——工程治理削减措施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和工程治理削减量计算说明。 2、以集中供热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 削减量为替代方案的,需要提供当地政府承诺、拟拆除小锅炉的名 细和拆除小锅炉的削减量计算明细表。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 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建设单位出 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审核意见,并填写山西省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和附表 三)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同时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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