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3)

时间:2025-02-27

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并附表 二、表三、表四) ,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由所在地 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见(附山西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 市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设项目,可由本部门或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初审意见 ,具体由各市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及替代方案,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申请文件,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 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审核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方 案。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 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所在地市和县区) 、生 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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