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7)
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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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组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 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削减量 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核定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 2 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 PM2.5) 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污 染物均需按建设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 倍进行削减替 代。 第二十条 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城市( “十二五” 期间为太原市) ,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 2 倍削减 量替代;一般控制区( “十二五”期间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 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 1.5 倍削减量替代。 (二)以下重点行业,按照 1: 1.5 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 、钢铁、 焦化、有色金属; 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 要包括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 品制造业(主要包括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 、 医药制造业(主要包括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 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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