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12)

时间:2025-06-16

评价文件批复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 减方案未落实,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对已出让或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 污单位应按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替代方案未落实 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 改。 第三十四条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 10个工作日内 将上一季度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信息(建设项 目名称、编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 排放量等信息)上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严禁重复使用“可替代总量指标”。以欺骗、谎 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审核意 见,视为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晋环发[2014]151号) 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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