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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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3.3.3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3.4预警信息分级与发布
3.4.1根据各相关单位的监测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3.4.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测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测信息,按其运作规程对预警级别适时进行发布。
3.5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市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即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1.2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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