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8)
时间:2025-07-12
时间:2025-07-12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4)帆船。
2.帆船在航时应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
3.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时,应尽可能给下述船舶让路:
(1)失去控制的船舶;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4.(1)除失去控制的船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应避免妨碍显示第二十八条信号的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安全通行。
(2)限于吃水的船舶应全面考虑其特殊条件,特别谨慎地驾驶。
5.在水面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在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
6.(1)地效翼船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应宽裕地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妨碍他们的航行;
(2)地效翼船在水面操作时,应作为机动船,遵守本章各条。
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1.本条适用于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中或在其附近航行时不在互见中的船舶。
2.每一船应以适合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行驶,机动船应将机器作好随时操纵的准备。
3.在遵守本章第一节各条时,每一船应充分考虑当时能见度不良的环境和情况。
4.一船仅凭雷达测到他船时,应判定是否正在形成紧迫局面和(或)存在碰撞危险。若是如此,应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如果这种行动包括转向,则应尽可能避免如下各点:
(1)除对被追越船外,对正横前的船舶采取向左转向;
(2)对正横或正横后的船舶采取朝着它转向。
5.除已断定不存在碰撞危险外,每一船舶当听到他船的雾号显似在本船正横以前,或
上一篇:房地产建筑基础知识
下一篇: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业务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