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10)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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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m或12m以上但小于50m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m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为12m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4.不易察觉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
—白色环照灯,3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环照黄色闪光灯。
3.地效翼船只有在起飞、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号灯外,才应显示一盏高强度的环照红色闪光灯。
4.(1)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和舷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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