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13)

时间:2025-07-12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m的船舶,则不要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成的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渔具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本规则附录二中规定的额外信号适用于在其他捕鱼船舶邻近从事捕鱼的船舶。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只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 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白色;

(2) 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形体;

(3) 当对水移动时,除 本款(1)项 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 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3.从事一项使拖船和被拖物体双方在偏离其航向的能力上受到严重限制的拖带作业的机动船,除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本条2款(1)项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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