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5)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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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狭水道
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的声号。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则企图迫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以表示本船的意图。被迫越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规定的声号。
(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负的义务。
6.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十四条5款规定的相应声号。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第十条 分道通航制
1.本条适用于本组织采纳的分道通航制,但并不解除任何船舶遵守任何其他各条规定的责任。
2.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
(1) 在相应的通航分道内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行驶;
(2) 尽可能让开通航分隔线或分隔带;
(3) 通常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则应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如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用与分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
4.(1)当船舶可安全使用邻近分道通航制区域中相应通航分道时,不应使用沿岸通航带。但长度小于 20m的船舶、帆 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2)尽管有本条4款(1)项规定,当船舶抵离位于沿岸通航带中的港口、近 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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