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11)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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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灯;
(2)长 度小于7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本条1 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3)长度小于12m的机动船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离开中心线显示,条件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应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线的附近。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当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 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
或1款(2)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或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除本条7款所述者外,一艘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m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应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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