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16)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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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能够鸣放有效声号的他种设备。
第三十四条 操纵和警告信号
1.当船舶在互见中,在航机动船按本规则条款准许或要求进行操纵时,应用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明之: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在操作过程中,任何船舶均可用灯号补充本条1款规定的笛号,这种灯号可根据情况予以重复:
(1)这些灯号应具有下列意义:
一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闪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2)每间历时应约一秒钟,各闪间隔应约一秒钟,前后信号的间隔应不少于十秒钟;
(3)如设有用作本信号的号灯,则应是一盏环照白灯,其能见距离至少为5海里,并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所载规定。
3.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互见时:
(1)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条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2)将要被追越的船,当按照第九条5款(1)项行动时,应以号笛依次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同意: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
4. 当互见中的船舶正在互相驶近,并且不论由任何原因,任何一船无法了解他船的意图或行动,或者怀疑他船是否正在采取足够的行动以避免碰撞时,存在怀疑的船应立即用号笛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以表示这种怀疑。该声号可以用至少五次短而急的闪光来补充。
5.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鸣放一长声。该声号应由弯头另一面或居间障碍物后方可能听到它的任何来船回答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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