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6)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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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建筑物、引航站或任何其他地方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5.除穿越船或者驶进或驶出通航分道的船舶外,船舶通常不应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除非:
(1)在紧急情况下避免紧迫危险;
(2)在分隔带内从事捕鱼。
6.船舶在分道通航制区域端部附近行驶时,应特别谨慎。
7.船舶应尽可能避免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或其端部附近锚泊。
8.不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区。
9.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任何船舶的通行。
10.帆船或长度小于20m的船舶,不应妨碍按分道通航行驶的机动船舶的安全通行。
11.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1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当在分道通航制区域内从事铺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时,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节条款适用于互见中的船舶。
第十二条 帆船
1.两艘帆船相互驶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应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
(1)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应给他船让路;
(2)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应给下风船让路;
(3)如左舷受风的船看到在上风的船而不能断定究竟该船是左舷受风还是右舷受风,则应给该船让路。
2.就本条规定而言,船舶的受风舷侧应认为是主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对于方帆船,则应认为是最大纵帆被吹向的一舷的对面舷侧。
第十三条 追越
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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