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4)

时间:2025-07-12

(5)雷达探测到的船舶数目、位置和动态;

(6)当用雷达测定附近船舶或其他物体的距离时,可能对能见度作出更确切的估计。

第七条 碰撞危险

1.每一船舶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2.如装有雷达设备并可使用的话,则应正确予以使用,包括远距离扫描,以便获得碰撞危险的早期警报,并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

3.不应当根据不充分的资料,特别是不充分的雷达观测资料作出推断。

4.在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如果来船的罗经方位没有明显变化,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2)即使有明显的方位变化,有时也可能存在这种危险,特别是在驶近一艘很大的船舶或拖带船组时,或是近距离驶近他船时。

第八条 避免碰撞的行动

1、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2、为避免碰撞而作的航向和(或)航速的任何变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大得足以使他船用视觉或雷达观察时容易察觉到;应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3.如有足够的水域,则单用转向可能是避免紧迫局面的最有效行动,倘若这种行动是及时的、大幅度的,并且不致造成另一紧迫局面。

4.为避免与他船碰撞而采取的行动,应能导致在安全距离驶过。应细心查核避让行动的有效性,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他船为止。

5.如需为避免碰撞或留有更多的时间来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者停止或倒转推进器把船停住。

6.(1)根据本规则任何规定,要求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应根据当时环境的需要及早地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的水域供他船安全通过。

(2)如果在接近其他船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被要求不应妨碍另一艘船舶的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舶并不解除这一责任,且当采取行动时,应充分考虑到本章条款可能要求的行动。

(3)当两船相互接近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其通过不应被妨碍的船舶,仍有完全遵守本章各条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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