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3)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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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在相当接近水面的高度飞行。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节条款适用于任何能见度的情况。
第五条 了望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的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第六条 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对所有船舶:
(1)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的密集程度;
(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
(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6)吃水和可用水深的关系。
2.对备有可使用的雷达的船舶,还应考虑:
(1)雷达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2)所选用的雷达距离标尺带来的任何限制;
(3)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4)在适当距离内,雷达对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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