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注释)(12)
时间:2025-04-04
时间:2025-04-04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还是对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简化及重新组合调整,增加了2015年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一些规定。只是更易理解和执行一些,但4.5管理体系对各要素仅编号,而未列出要素名称。使用很不方便!本人把CL01及CL52(CL01的应用要求)以及《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在新版《准则》中标注出来,希望对学习使用新版《准则》有所帮助!
(CL01-5.10.8报告和证书的格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若有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结果发布的程序。
4.5.29(CL01-5.10.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的修改)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3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4.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应制定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提出对风险分级、安全计划、安全检查、设施设备要求和管理、危险材料运输、废物处置、应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要求,予以实施。
4.5.3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4.5.33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a)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b)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c)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d)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e)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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