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9)

发布时间:2021-06-11

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也一般承担相关的责任。 ⑵ 违背国际义务

① 分类: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② 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免责

A、同意;

B、对抗措施和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当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2、国际责任的形式

3、国际责任的发展

⑴ 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⑵ 客体范围:

① 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外空行为、核污染); ② 外空行为: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且责任主体只能为国家;

② 核污染:由国家承担营运人之外的补充责任。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

㈠ 领土

1、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⑴ 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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