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10)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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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领水:河流、湖泊、内海、领海
① 河流
A、内河
B、界河:
i. 以主航道或航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ii. 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iii. 修建任何建筑须经对方许可。
C、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D、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② 湖泊(略)
③ 内海:详见海洋法
④ 领海:详见海洋法
⑶ 领空:民用航空法
① 《芝加哥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② 安全制度:
A、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
B、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⑷ 底土:完全主权
2、领土的取得方式
⑴ 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① 先占:A、无主地;B、主客观上的有效占领——合法,现已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