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6)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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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B、国家分离、分立: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C、国家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的: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D、国家可予继承的债务仅指国家非恶债:即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借的债,并且应是依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表现在:
⑴ 可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
⑵ 可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
⑶ 有请求国际赔偿的权利;
⑷ 享有特权与豁免;
⑸ 可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⑹ 可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对象。
㈢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新国家、新政府的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了领土变更,领土未变更的为新政府;领土变更的为新国家;
2、承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
⑴ 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
① 建立外交关系:以设立使馆为标志;
② 建立领事关系:以设立领馆或派出领事为标志;
③ 缔结政治性条约;
④ 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