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6)

发布时间:2021-06-11

A、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B、国家分离、分立: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C、国家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的: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D、国家可予继承的债务仅指国家非恶债:即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借的债,并且应是依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表现在:

⑴ 可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

⑵ 可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

⑶ 有请求国际赔偿的权利;

⑷ 享有特权与豁免;

⑸ 可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⑹ 可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对象。

㈢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新国家、新政府的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了领土变更,领土未变更的为新政府;领土变更的为新国家;

2、承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

⑴ 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

① 建立外交关系:以设立使馆为标志;

② 建立领事关系:以设立领馆或派出领事为标志;

③ 缔结政治性条约;

④ 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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