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8)
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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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侧轨道边缘不应小于45m(当焦侧同时布置有干熄焦装置时,该距离为距千熄炉外壁边缘的距离)。
5.2.3 粗苯精制区不宜布置在焦化厂的中心地带,所属建(构)筑物边缘与焦炉炉体之间距,不应小于50m。
5.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宜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缘。
5.2.5 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均应符合GB50016和GB50414、GB50160的规定。
5.2.6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5.2.7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按下列情况确定:
a) 不设提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以上; b) 设提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5.2.8 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如焦炉等),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
5.2.9 煤气净化区内,不应布置与煤气净化装置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
5.2.10 煤气总管放散装置宜布置在远离建筑物和人员集中地点。
5.3 厂房建筑
5.3.1 焦化成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其中,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主要生产场所建筑物内火灾危险性分类
GB 12710-2008硫磺包装设施 及硫磺库,硫 磺切片机室、 硫磺仓库、硫 浆离心和过滤 及溶硫厂房、 硫磺排放冷却 厂房、硫泡沫 槽和浆液离心 机废液浓缩厂 房 房、树脂馏 分油洗涤 厂房、树脂 聚合装置 厂房、树脂 制片包装 厂房 硫酸吡啶分 解厂房、工业 萘蒸馏泵房、 萘结晶室、工 业萘包装和 仓库、酚产品 泵房、酚产品 装桶和仓库、 酚蒸馏真空 泵房、萘精制 泵房、萘制片 包装室、萘洗 涤室、精制萘 仓库、精蒽洗 涤厂房、溶剂 蒸馏法蒽精 馏泵房、精蒽 包装间、精蒽 仓库、精蒽油 库泵房、蒽醌 主厂房、蒽醌 包装间及仓 库
,萘酐冷却 成型、萘酐仓 库 粗苯结晶、分 离室及泵房、 粗蒽仓库和 装车、连续或 馏分脱酚厂 房、馏分脱酚 泵房、碳酸钠 法硫酸吡啶 分解厂房、固 体沥青烟捕 集装置泵房、 蒸馏溶剂法 蒽精馏泵房、 洗油精制石 房、沥青焦油 类泵房、改制 沥青泵房
丙
交带输送 机通廊及 转运站、翻 车机室、受 煤坑、储煤 槽、配煤 室、成型机 室、破碎粉 碎机室
焦台、切焦机 室、筛焦楼
冷凝泵房、粗 苯洗涤泵房、 煤气中间冷却 油泵房、洗萘 油泵房、溶剂 泵房(重苯溶 剂油作萃取 剂) 焦油洗油 、 泵房(分开布 置) 含水焦油 、 输送泵房、焦 油氨水输送泵 房
丁
解冻室、煤 制样室 推土机库
焦制样室
硫酸铵干燥燃 烧炉及风机房 固体碱库6
戊
硫酸铵制造厂
5.3.2 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及GB50414等相关规范的规定。
5.3.3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储槽一侧不应设门窗。
5.3.4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
5.3.5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
5.3.6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5.3.7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应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应小于0.6m。
5.3.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的建筑物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
6消防设施
6.1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
6.2粗苯生产、粗苯加工、焦油加工和甲醇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措施。
6.3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设施:
a)粗苯、精苯储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设施,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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