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11)

时间:2025-03-11

7.3.1自燃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7.3.2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7.3.3甲、乙类液体储槽区,宜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7.3.4 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7.3.5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机焦两侧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精苯车间室内厂房;

e)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7.3.6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储槽顶部人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7.4通讯和仪表

7.4.1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集中控制台与有关岗位;

c)受煤与储煤有关岗位;

d)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f)相关的重要岗位之间。

7.4.2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应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操作室间。

8化工装置

8.1通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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