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13)
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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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6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应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8.1.17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声音信号应区别于其他专用信号。
8.1.18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或其他隔离设施;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示标识。
8.1.19安全装置不完善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8.2管线
8.2.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8.2.2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应穿越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休息室及与该管线无关的储槽区或生产厂房。
8.2.3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应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8.2.4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8.2.5蒸汽管与易燃物质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8.2.6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不应使用明火烘烤。
8.2.7阀门应安装在易检修,更换和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阀门手轮离操作台面的高度宜为1.2m左右。
8.2.8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8.2.9严禁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替代隔断阀门,按要求应该堵盲板的操作不应以只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8.2.10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管道上应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8.2.11盲板及其盲板圈的手柄应有明显的区别。
8.2.12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与油库无关的管道不应穿过其防火堤。
8.2.13不应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8.2.14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辅助管线上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
8.2.15供油泵在停电、停气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流阀。
8.2.16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应采用密封性能可靠的泵。
8.2.17酸、碱、酚等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8.2.18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储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8.2.19 管线涂色应符合GB 7231的规定。
8.3储槽
8.3.1储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GB50160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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