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10)
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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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7.1.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7.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普、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7.1.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7.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室、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电缆等可燃物与热力管线等发热体应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热辐射引起自然;因故无法做到的,应采取预防措施。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事故的电缆回路,可采取以下防火阻燃措施:
a) 电缆穿过竖井、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用防火堵料密实封堵;
b) 在重要的电缆沟和隧道中,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
c) 对主要回路的电缆,可单独敷设于专门的沟道中或耐火封闭槽盒内,或对其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
d) 在电力电缆接头两侧及相邻电缆2m~3m长的区段施加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
7.1.7 当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检修电源时,检修电源应为满足环境危险介质要求的防爆电源。
7.1.8 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吕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铝过渡接头等措施。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
7.1.9 在容易积存爆燃性粉尘的环境,非铠装电缆或阻燃电缆表面附着的可燃性导电粉尘应定期清扫。
7.2 防触电
7.2.1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7.2.2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时,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7.2.3车辆上配电室的人行道净宽,不宜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在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
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不应小于1.9m。
7.2.4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与PE线或PEN线相连接,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
7.2.5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7.2.6 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应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应时悬浮的。
7.3 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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