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12)

时间:2025-03-11

8.1.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8.1.2储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设备编号、名称及规格等醒目标志。

8.1.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

8.1.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引出建(构)筑物外,且不危及人员安全;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操作平台2m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符合GB 6222的有关规定。

8.1.5设备经常放散的有害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导入煤气系统或经净化处理后放散。

8.1.6有冷凝液产生的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8.1.7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 50057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

e)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 12518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

8.1.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设备和管线,清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8.1.9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8.1.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8.1.11煤气净化各种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

8.1.12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8.1.13管式炉点火前,应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

8.1.14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

a)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

b)炉内火焰突然熄灭;

c)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

d)炉管漏油、漏气;

e)煤气管道泄露。

8.1.15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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