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海内部审计导刊》第11期(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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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刊2010年第11期,第5页,共56页

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4、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开展过大型企业集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或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项目审计的专业人员;

6、近三年未承担标的企业主审或参审业务(含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业务);

7、纳入市审计局确认的经济责任审计中介机构范围。

(二)人员要求

1、配合市国资委审计的专业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

(2)所选人员50%以上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承担对子公司委托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审计业务能力和经验,优先考虑参加过科研院所、科技实业型施工企业审计的人员;

(2)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业经验。

三、审计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审计要求

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内容,制订操作性强,时间节点明确,人员配置充分的具体实施方案。审计结束后,须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

(二)时间安排

审前调查:8月下旬至9月中旬。

现场审计: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提交报告:10月中旬。

四、选聘程序

(一)事务所应标

符合上述条件的事务所,根据审计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应标,并在2010年8月20日前将承诺函(附件一)及应标材料(附件二)送交市国资委(联系方式见后)。

(二)公告参加随机选聘的事务所名单

市国资委聘工作小组对收到的承诺函及应标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事务所名单,并在市国资委网站予以公告。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则作为废标处理。

(三)事务所参加随机选聘

事务所选派代表(一般为法定代表人)按以下程序参加随机选聘:

1.参加随机选聘的事务所代表签到(同时递交授权书)。

2.选聘工作人员出示签条(其中有一张列明中标)。

3.事务所代表抽签。

4.选聘工作人员公布结果。

5.事务所代表在抽签结果确认书上签名。

6.监察室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随机选聘过程。

(四)签订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五、联系方式

材料送交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1409室

邮政编码:200003

联系人:张健 电话:23115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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