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海内部审计导刊》第11期(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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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刊2010年第11期,第9页,共56页
对于非交易所内交易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岗位分离等其他监控措施,有效监控交易过程中的询价、谈判等关键行为,防范操作风险。
资产托管控制上。保险公司应当实行投资资产第三方托管和监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规范托管方甄选、合同订立和信息交换等控制事项。保险公司应当对托管机构的信用状况及资金清算、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素质进行严格考核和持续跟踪,确保托管机构资质符合监管要求及自身管理需要。
监管层一方面放,一方面收,放开意味着风险,随之而来就要加强监管。”中国银河证券分析师许力平指出。此前,保监会密集放开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包括不动产、未上市公司股权等领域。
首次提及第三方审计
《基本准则》还首次提及了独立第三方介入内控监管。
在 “抽查和监管评价”一条中,“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或业务单位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中国保监会采取全面评价方式,可以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应当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在《基本准则》之前,委托独立的中介机构参与评价还没有出现在专门的文件中,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已有所参与。”王国军指出。
王国军表示,“委托中介有利有弊。弊端在于一是会产生中介费用,增加成本;二是在中介未必就很专业;三是存在和企业串通的可能性。好处在于,数百家保险公司,监管层不可能全部深入调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阶段性的、重点性的检查,可以尽快发现问题。” 若全部依靠监管层来做,人员不够,专业性和全面性也可能无法保证。”许力平指出。 有业内人士指出,相较于监管层,保险公司可能更乐于中介机构进入,“相对于直接的严厉处罚,中介介入还可以获得回旋的余地。”
评价结果分四类需问责
根据《基本准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
而保险公司的内控评价结果分为四类:一是合格类,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健全、合理、有效。二是一般缺陷,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基本合理,基本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但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存在运行缺陷。三是重大缺陷,指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未能完全覆盖重要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且无法保证有效执行,同时存在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四是实质性漏洞,指保险公司因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的严重缺陷,导致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舞弊行为,造成公司财务或声誉损失,严重影响经营目标实现。
《基本准则》同时对问责做出了规定,“对内控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处罚。公司内控存在严重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及
管理层成员负有责任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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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08月16日15:35
近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发布,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准则》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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