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海内部审计导刊》第11期(1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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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11期,第12页,共56页

四是监督问责层面。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履行事后检查监督职能,应当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内控问责制度,根据内控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损失大小和主客观因素等,明确划分责任等级,规定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同时《准则》对保险公司如何建立反舞弊机制作了原则规定。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将部分业务外包,《准则》对外包业务的内控要求做了原则规定。

问:《准则》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内控监管?

答:为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准则》规定了如下监管措施。

一是内控评估。《准则》借鉴已有实践,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年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并编制内部控制评估报告。为了使保险公司重视内控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提高内控评估报告的质量,《准则》规定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在内控评估报告报送前,取得外部审计机构的鉴证结论。 二是检查。《准则》规定,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内控的检查包括对部分内控环节或业务单位进行抽查以及组织进行全面评价两种方式。《准则》同时明确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内控的监管职责,即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

下载自“搜狐理财”- /20100816/n274248074.shtml 返回目录

保监会加强反洗钱 险企洗钱责任高管将禁入保险业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俞燕 2010年08月16日08:16

为防范保险洗钱风险,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机构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提出了“须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资金源头扼住洗钱的入口。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依法取消责任高管任职资格,甚至禁止进入保险业。

《通知》要求,投资入股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保险机构进行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应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则包括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通知》要求,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申请保险机构开业或重组改制、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的,在组织机构框架中应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在对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方面,《通知》也加入了反洗钱要求: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则应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依法取消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甚至禁止进入保险业。而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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