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研究(9)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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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办事处和农村办事处。城区办事处主管城里动迁户和农转非居民的社区管理工作,其运作经费由上级政府提供,农村办事处的职能类似于过去的镇政府,主管农业和农村工作,根据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其运作经费来自于农民和乡镇企业。随着土地开发力度的加大,城区办事处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乡村办事处的职能逐渐减弱。当土地开发完毕,农业人口全部转化为非农业人口时,就可撤销农村办事处,从而使街道办事处具备完全城市化管理的特点。
(3)街道、镇并存模式。适合于解决镇域内因大规模集中的土地开发带来的管理矛盾。在城乡结合部,保持街道和镇并存的格局,随着土地大规模批租和房地产集中开发,镇的管辖范围逐渐缩小,只限于农村土地和农业人口,而批租出去的土地,随着住宅区的建设,应相应设立居委会,达到街道办事处规模的就设立街道办事处。随着土地开发力度的加大,逐步过渡到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
3.3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市场
3.3.1明晰城乡结合部土地产权
针对目前城乡结合部土地问题的严重性,必须尽快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特别是明确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特性,使农户真正享有“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利用土地财产权利从事交易、入股、贷款,进行扩大再生产方面的探索,强化农民在土地上的利益。
3.3.2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城乡结合部非法土地交易和隐性土地交易大量存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开性。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配套措施:
首先应积极设立公开的土地市场,为城乡结合部的土地交易提供公开挂牌交易的场所,以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规范交易行为;第二,提高土地估价水平,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我国的土地价格体系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地价。我国基准地价评估以城市中心区为重点,城乡结合部基准地价估价过于粗略,农用地价格估计普遍偏低;土地价格的测定基本上采用的是一种“非市场”的方法,今后必须通过合理的市场竞争形成合理的地价水平,使土地价格真正反映其价值,利用经济杠杆来引导调节用地需求。第三,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扩大到城乡结合部的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第四,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信息公布制度,为使用者、投资者提供现势土地登记信息和土地市场信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