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刘锡诚)(8)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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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截至2012年底满70岁及以上(1943年以前出生,含1943年,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
(二)不满70岁但患有疾病影响传承活动的。
(三)所掌握和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存状况濒危,参与传承总体人数少于5人的。
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须予以优先考虑。
(四)荣誉与责任、权利与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命名,是国家和人民给予传承人的一份荣誉。回想在旧中国、旧时代,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传承民间知识、手工技艺和民俗的民间艺人,处于社会的底层,从来是不登大雅之堂的,不仅不被上层文化所重视,其传承活动常常受到误解并因而受到批判和处罚,其社会地位又是多么的卑微!而今,在全球兴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在国家重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的历史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的文化传承工作,受到了党、国家和人民空前的重视和珍重,是时代赋予的光荣任务,是在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应尽的义务。数百名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人民大会堂颁发了证书和证章,他们的传承工作得到政府的帮助和经费资助。如上所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事物都是荣誉和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辔而行的。不可能只有荣誉和权利,而不尽责任和义务的事。“非遗”传承人也一样。前面我们已经讲了时代赋予传承人的使命和应负的历史责任,国家文件《管理暂时办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尽的五项义务:(一)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这当然是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最低的要求。
一个在老百姓中被称做手艺人或讲故事、唱山歌的能手,他(她)在群体中应是一个知识丰富、道德高尚、受人尊敬、给人以欢乐和知识的人,在繁重的体力劳动之余,他(她)要带头或积极参加群体的(族群的、社区的、村落的)民间文化活动,推动族群的或社区的或村落的非物资文化遗产的传播、普及、传承,活跃民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他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风尚,增加族群的、社区的、村落的团结、稳定与和谐。这是老百姓期待于他(她)的。事实也是这样的。我所认识的、知道的传承人中,凡是能讲很多故事和唱很多民歌的人,一般都是受人尊敬的。许多优秀的民间文学、手工技艺传承人已经把自己的故事、歌谣和手艺,带进了校园,开展公益表演和传授活动,他们被聘为学校的义务辅导员。从媒体上看到,80多岁的走马镇故事家魏显德,在得到重庆市颁发给他的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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