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式(刘锡诚)(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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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室,条件都比较好,有利于传统技艺的传承和传播。但也不是没有问题。第三,“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这方面的落实情况,国务院文化部及国家保护中心是否帮助出版了系统的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书籍或资料,笔者尚未看到相关的材料。第四,“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这条规定,应该说情况较好,中央和省市每年都组织了许多形式不同的展示展演活动,也编印了许多宣传品。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的卫视,都作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影视片,一些重要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传统手工艺和这项项目的社会文化价值,日益为广大民众所了解所认识。 第十二条还规定:“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是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职责的规定。要求“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底要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省辖区内的国家级传承人的情况,当然包括传承人生存生活情况、项目传承的情况(口头文学讲述者的演述内容、场次、受众情况等;表演艺术形式传承者的表演场次、传承情况和培训后继者的情况;手工技艺传承者生产制作情况、传习活动的情况、后备军培养情况等;传统医药传承者对其诊疗或制药技艺和培训后继者的情况)。
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档案。”这一条是指的是文化部的相关司局和国家保护中心。笔者还要补充的是,国家级的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属地管理,所以地方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如省市、地市、区县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建立起完善的国家级、省市级、地市级、区县级四级传承人档案。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个人专题档案,是对传承人进行完善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传承人的档案,至少应包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一些材料:该项目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及其执行情况;收徒、办学,开展传承工作,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的情况;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的情况;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项目传承情况报告副本。属于口头文学、表演艺术形式、民间美术等类别的非遗项目,还应包括其讲述和表演的项目的文本记录(包括图式),传统美术作品的照片或光碟这类基本的项目资料。 第十五条的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非遗法》第四章第29条、第30条、第31条,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以及权力和义务作了规定,各级政府有关机构和保护单位以及各类传承人有法可依了,也要依法办事。
(三) 数字化记录
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除了上文引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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